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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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政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政佳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政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6、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25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763號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4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2罪),以及販賣毒品期間相近、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9日晚間9時2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07.07.04107.04.12偵查機關案號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109號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819號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227號107年度訴字第629號107年度簡字第2610號判決日期107.10.11(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10.11)107.12.12107.12.19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227號107年度訴字第629號107年度簡字第26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1.06108.01.07108.01.15備註編號1至6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
4567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2月107年7月4日13時5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107.04.11107.05.29107.04.11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89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708號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648號、第1697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57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992號高雄地院新北地院高雄地院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024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597號108年度訴字第1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108.05.03108.03.13108.06.28109.09.30高雄地院新北地院高雄地院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024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597號108年度訴字第1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108.05.28108.04.22108.07.23109.11.14編號1至6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