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消債補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馨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佩倫~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正本」(非影本)。│├───────────────────────────┤│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8年1月至99年12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8年1月至99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提出之聲請狀,僅檢附上開書面,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除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外,關於「││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內容之記載仍未臻完備││,故有補正之必要)│├───────────────────────────┤│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㈥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正本」(非影本)。│├───────────────────────────┤│㈦預納郵費新臺幣67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