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39號原告 蔡財富 被告 廖瑞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法官潘明彥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