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郭碧霞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容安 律師
被   告  何政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政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000
(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該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原證
一即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現值;至訴之聲明第二項另請求被告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28,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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