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4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勳
被   告  孫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號2樓,業據原告
自陳,並有其所提卷附之被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佩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