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郭國榮
相 對 人 黃舒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
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
、現居地為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1,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