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添賢
      李月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1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添賢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月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單壹張,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㈡第2行「在新竹縣
○○鎮○○路○○○路○市○○號10號處」應補充為「在公
眾得出入之新竹縣○○鎮○○路○○○路○市○○號10號處
」;證據部分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應更正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並補
充「扣案簽單影本1張、扣案物品照片2張」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孫添賢、李月雲行為後,刑法第266條、268條雖於民國
108年12月25日均經修正公布,108年12月27日施行,然各該
條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均無變動,修正內容僅係將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有關罰金刑數額提高30倍之規定
具體明文化,自不生法律變更而應予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爰
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先予敘明。
㈡被告孫添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後段
之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李月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孫添賢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李月雲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在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簽賭六合彩,被告孫添賢則幫助收取被告李月雲之
簽單擬嗣後再轉交六合彩組頭,其2人所為皆係助長社會投
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均實有不該;惟念其
2人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孫添賢係小學
畢業之教育程度、自述職業為市場管理員、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7頁、偵卷第7頁);被告李月
雲係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自述職業係在市場內擺攤賣麵,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卷第21頁、偵卷第9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簽單1張,係被告李月雲所有之物,且係供被告為本
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李月雲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偵
卷第48、6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之。至扣案之新臺幣200元,雖為被告孫添賢所有之物,但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不予宣告沒收,併予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後段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762號
被告孫添賢男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月雲女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添賢及李月雲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孫添賢知悉李月雲有意簽注但無門路,竟基於幫助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下午12時46分許,
在新竹縣○○鎮○○路○○○路○市○○號10號處,收取李
月雲填載之簽注單,擬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組頭遣人前往
該處收注時,將簽注單交付收取下注之人以幫助組頭為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
㈡李月雲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於108年10月24日下午12時46
分許,在新竹縣○○鎮○○路○○○路○市○○號10號處,
填載「02、26X3」之簽單交付孫添賢,由孫添賢轉交前來為
組頭收注之人以向組頭下注,賭博方式係核對香港六合彩開
出之號碼,分為「二星」(即所簽注者為2個號碼)、「三
星」(即所簽注者為3個號碼)及「四星」(即所簽注者為4
個號碼),每注簽賭金新臺幣(下同)80元,如簽選之號碼
與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相同,簽注「二星」、「三星」、
「四星」者,可分別獲得彩金5,600元、5萬6,000元、70萬
元,如未簽中,則賭資歸組頭所有。嗣 經警 當場查獲李月雲
向孫添賢簽賭六合彩,並扣得六合彩簽單1張,進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孫添賢、李月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及簽單1張、現場照片2張。
二、核被告孫添賢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第30條第1項幫助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李月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
第1項公然賭博罪。扣案之簽單1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檢察官蔡宜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劉乃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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