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43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禾多影音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三禾多影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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