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93號上訴人 黃俊誠 即被告
乙○○
樓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429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963元,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