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董事決議行為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66號原告子○○
號1樓戊○○
樓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卯○○住臺北縣被告丑○○住台北市○○區○○路3段60巷50弄5號
寅○○住台北市○○區○○路2段441號3樓癸○○住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
之1丁○○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乙○○住台北市○○區○○路○○巷○號2樓壬○○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號2樓丙○○住台北市○○街○○○號9樓辛○○住台北市○○區○道路○○號3樓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庚○○原名: 李上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被告己○○住台北市○○區○○路3段99巷8號3樓上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王令冠 律師被告辰○○住臺北市○○○路○○號
送臺北郵政118─819號信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董事決議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