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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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5年1月間某日起,迄95年6月3日某時許止,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10月26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37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016、2525、3613、407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