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6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戊○○
樓兼訴訟代理丁○○人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十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