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等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即如附表1所載之刑);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3、
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2、3、4所列犯罪日期各犯妨害兵役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所犯法條應更正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
二、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3、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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