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著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12號上訴人義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黃坤鍵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27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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