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現在 徐嘉鴻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四一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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