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32號聲請人 劉炳志 (即 劉冠仲 之繼承人)
劉怡麟 (即劉冠仲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劉怡采 (即劉冠仲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賴竺君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32號發行公司:東和鋼鐵企業股份公司編號股票號碼張數股票股數177NX-00000000-01160278NX-00000000-01324379NX-00000000-0177479NX-00000000-01176581NX-00000000-01257681NX-00000000-01149782NX-00000000-01137883NX-00000000-01102984NX-00000000-011381085NX-00000000-01152合計10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