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75號原告 黃淑欣 被告 洪居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932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