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31號聲請人悠雅家飾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備註1悠雅家飾設計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龍江分行109年8月15日63,1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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