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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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462號
上 訴 人 程襦誼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吳崇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萬5000元
,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