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嬿如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主 文

陳嬿如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嬿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5月,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已達本案避免被告逃亡之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有期徒刑之日即114年6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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