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36號原告 吳佳璋 被告 陳福文 地址不詳
陳新貴 陳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