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代理人 呂國霖 相對人 馮永添 相對人 馮韋綺 相對人 馮怡嘉 相對人 馮美玲 相對人 馮蓓瑜 相對人 馮子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 馮忠卿 於民國(下同)97年7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馮永添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7月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馮永添邀同原債務人馮忠卿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1年6月9日。詎債務人等屆期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4,970,03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惟原債務人馮忠卿已於107年3月17日死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取得,並依法登記完畢,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債卡(共用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於112年10月20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雖相對人馮蓓瑜、馮美玲具狀陳報對於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尚有疑義,惟按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馮蓓瑜、馮美玲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林鎮下埤頭下埤頭1-1180.00公同共有1分之1相對人馮永添、馮韋綺、馮怡嘉、馮美玲、馮蓓瑜、 馮子晏公 同共有002嘉義縣大林鎮下埤頭下埤頭1-5168.00公同共有1分之1相對人馮永添、馮韋綺、馮怡嘉、馮美玲、馮蓓瑜、馮子晏公同共有003嘉義縣大林鎮下埤頭下埤頭1-6139.00公同共有1分之1相對人馮永添、馮韋綺、馮怡嘉、馮美玲、馮蓓瑜、馮子晏公同共有004嘉義縣大林鎮下埤頭下埤頭41,823.00公同共有5分之2相對人馮永添、馮韋綺、馮怡嘉、馮美玲、馮蓓瑜、馮子晏公同共有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96嘉義縣○○鎮○○里0鄰○○○00○0號嘉義縣○○鎮○○○段○○○○段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138.00125.45118.41381.86二層陽台、三層陽台30.45、37.96平方公尺公同共有1分之1相對人馮永添、馮韋綺、馮怡嘉、馮美玲、馮蓓瑜、馮子晏公同共有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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