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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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崑
複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林平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為臺北市○○區○○路○○○號,有本院依
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起訴
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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