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1號
上訴人 黃家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可穎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