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簡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一О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四四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七時四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一七二線公路由布袋往義竹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三公里四百公尺處即嘉義縣布袋鎮永安里二七一號前,原應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貿然行駛,致所駕上開車輛之右前後視鏡擦撞路邊行走之行人 林鐘 琥珀,致 林鐘琥珀 顱內顳葉額葉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深部頭皮撕裂傷約五分分之傷害。甲○○於車禍發生後,託人電話報案,並已報明其姓名、地點請警方前往處理,通知救護車將林鐘琥珀送醫救治,而接受裁判。案經林鐘琥珀訴由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告訴人林鐘琥珀指訴。
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各一份。
㈢現場及車輛照片六幀。
㈣告訴人受傷診斷證明書一份。
㈤被告自白。
㈥被告雖辯稱告訴人未靠邊行走與有過失云云,且經送臺灣省嘉雲區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行人林鐘琥珀未靠邊行走,為肇事次因乙節,亦有該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嘉鑑字第九二一二三七號函附鑑定意見書一份在卷可稽,然依告訴人指訴:伊從菜市場走回來時,遭被告右後視鏡撞倒,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當時我沒有看到被害人,但是當時有一輛砂石車開過來,我的車子有稍微偏一點,然後我聽到車子有異聲,就趕快煞車停下來」等語,且依警卷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所示(警卷第十頁下方),該肇事路段為市○○○道路,於車道線邊停放有機車、攤位等通行障礙,以之比對被告右後視鏡受損狀況及告訴人倒地遺留血跡(警卷第十一頁下方)等相關跡證位置,告訴人未能靠路邊行走,為前揭路障所致,自難認告訴人與有過失。被告行經市場附近人車擁擠路段,原應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小心通過,其未注意及之,以致擦撞告訴人,為本件肇事原因,本案經送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此見解,認甲○○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市場旁人車擁擠路段未充分減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小心通過,為肇事原因,行人林鐘琥珀無肇事因素,此有該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府覆議字第九二一一四九六號函覆覆議意見書一份在卷可稽。
㈦告訴人雖認因此車禍受傷已達重傷程度,然告訴人病情於送醫時,意識不清,
經治療後意識恢復清楚,四肢無力現象,有記憶差、步伐不穩現象,但無重大不治之傷害、亦無難治之傷害等情,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以(九三)長庚嘉字第00九號函覆在卷可稽。又告訴人雖復以其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接受腦波誘導檢查,診斷出「右耳八十分貝、左耳七十分貝」之雙耳聽力障礙,認已達重傷程度云云,然告訴人之聽力損失,係於本案車禍發生約一年後測知,且以告訴人兩側聽力皆有受損,加上頭部外傷之病史,有可能為外傷所導致,惟在前揭醫院就醫紀錄中並沒有受傷前的聽力檢查報告以供參考比較,無法就此與車禍之因果關係為明確結論,亦有前揭長庚醫院嘉義分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以(九三)長庚院嘉字第二六0號函覆在卷可參,告訴人並未提出受傷前有關聽力檢查報告供參佐,此外亦查無積極證據,則本案並無相當證據證明告訴人雙耳聽力障礙確係本件車禍造成,尚難認告訴人雙耳聽力障礙與被告過失間有相當因果關係,附此敘明。
㈧被告於車禍發生後,託人電話報案,並已報明其姓名、地點請警方前往處理,
通知救護車將林鐘琥珀送醫救治,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處理員警即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東石派出所員警 郭瑞坤 填具之自首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核與自首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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