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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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聲字第111號

聲請人 王莉君

相對人 黃正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黃正男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黃正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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