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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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聲字第111號
聲請人 王莉君
相對人 黃正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黃正男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黃正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