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717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告 白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537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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