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299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告 陳健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請求違約金,聲明中「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部分,經核閱原告之主張及所提出之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內兩造關於違約金之約定,應為「自民國111年1月29日起」之誤載。

二、被告固抗辯目前在監執行,尚有一年刑期,名下無財產,沒辦法還款,日後會想辦法問看看有沒有辦法領取勞保退休金來清償等語,惟均屬個人清償能力及清償方式之問題,與其應負之清償責任無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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