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盧泳良
被   告  黃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貳仟叁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玖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徐錦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