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徐佳如
徐國銘
周炳宏
被 告 蔡萩樺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零伍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王慧萍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