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19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吳信璋
被 告 魏群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93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蔡欣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期數欄四
、五、六、七、八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叁元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