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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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戊○○
乙○○
通訊己○○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二六一之一號六樓
通訊右原告與被告癸○○等八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乙件,並將起訴狀繕本八件分送被告癸○○等八人。
二、請提出系爭彰化縣彰化市○○段六七四─四八、六七四─四九地號等二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並繪出原告占有使用系爭二筆土地之具體特定位置。
三、請提出被告癸○○、壬○○、丙○○、丁○○、庚○○、子○○、甲○○、辛○○等八人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件。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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