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4號
原   告  洪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林仙眉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9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洪林仙眉、洪崇
  源即 洪崇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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