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35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被 告 王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肆仟
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