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498號債權人 陳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名白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狀附證據均無從釋明債務人向債權人借貸新臺幣0000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