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並與附表編號2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部分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已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