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交上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2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