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5年、86年間分別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均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附編號1之犯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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