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13號上訴人 黃福田
徐德壬 徐德富 陳榮章 陳干阿足 范家閣 徐嵩峯 余仁國 沈岳錫 羅世軒 徐兆旗 黃朝東 吳太連 羅宗智 陳榮隆 詹宏堂 謝天順 蘇偉銘 劉上欽 李麗華 黃朝建 黃朝照 江金章 鄧妍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國樑 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1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桃園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95元,未據上訴人黃福田、徐德壬、徐德富、陳榮章、陳干阿足、范家閣、徐嵩峯、余仁國、沈岳錫、羅世軒、徐兆旗、黃朝東繳納,關於同地段608之11地號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076,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8,未據上訴人吳太連、羅宗智、陳榮隆、詹宏堂、謝天順、蘇偉銘、劉上欽、李麗華、黃朝建、江金章、鄧妍心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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