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原告 陳亭 均被告 王品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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