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賴明義
       吳世璋
被   告 勇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兆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所核發一○五年度司執
字第四一五七號執行命令,在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還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執行費用新臺幣參佰
捌拾捌元範圍內,自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五年
六月五日止,另自民國一○五年六月六日起至上開執行命令失效
止依原告債權比例百分之四十五點四,按月將債務人 劉治遠 每月
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
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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