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鎮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鎮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