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折合銀元四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四千元,折合新臺幣一萬兩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