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1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培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潘培芳部分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培芳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