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53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被告 鄭滋雄 被告 鄭陳秀容 訴訟代理人 鄭美秀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32號公共危險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鄭滋雄涉有公共危險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業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