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51號原告 吳杰峰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大宗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扣除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之聲明0000000元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