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32號原告 蔡培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5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就訴之聲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附表┌───┬────┬────────┬──────┬──┐│編號│本金│清償期│利息起算日│利率│├───┼────┼────────┼──────┼──┤│1│150萬元│民國101年4月21日│101年4月22日│5%│├───┼────┼────────┼──────┼──┤│2│150萬元│103年4月21日│103年4月22日│5%│├───┼────┼────────┼──────┼──┤│3│300萬元│106年4月21日│106年4月22日│5%│└───┴────┴────────┴──────┴──┘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