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孟妘選任辯護人林恆碩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孟妘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方孟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之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未遂罪,被告已坦承本案犯行,並有毒品、交易金額、購毒者之證述可資佐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8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