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55號原告 羅婉瑜 被告 陳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起訴時價值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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