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楊淑貞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百十八萬五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
萬一千八百五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三萬一千八百零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